本报记者屈丽丽北京报道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的这句话,昭示了我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这同样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场深刻革命。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立法成就,我们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制定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中所指出的,“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对广大的企业和市场主体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的另外一面,就是企业的营商环境和行为规则,那么,了解国家立法的趋势,理解法律背后的内涵和价值判断,对企业的合规、风控以及市场机会的把控将有重大意义。
颁布《民法典》: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
伴随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对于这部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之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被看做是宪法之下的基础性法律,它将切实承担起“半部宪法”的功能,划定公权力与私法规则的边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但实际上,《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作用。这是因为,对民事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本身就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
不仅如此,《民法典》在民事领域是基础性法律,它不但对其他的私法规范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同时也推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众所周知,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理解《民法典》和这些单行法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王利明指出,“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的颁布,使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在《民法典》的统帅下,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整体。《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就像树根、主干与枝叶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是树根和主干,而民事单行法是枝叶,其必须以《民法典》为基础和根据。”
在《民法典》问世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曾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的专访,在他看来,“《民法典》的编纂是立足我们中国的实际,面对我们中国的问题,根据我们中国的需要,发扬我们中国的智慧,提出我们中国的方案,回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王轶告诉记者,“《民法典》的编纂,不管是在价值判断问题的回答上,还是在解释选择、立法技术问题的回答上,都有一些带有我们民族烙印和特色的内容。就价值判断问题而言,我们编纂这部《民法典》是要回应中国站在21世纪第二个10年和第三个10年交汇期,面对以前人类没有通过《民法典》作出回应的问题,我们尝试能通过《民法典》来进行回应,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生物医疗的问题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带‘典’字的法律,这个‘典’字,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的成熟,凸显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也让《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有了显著不同。同时也体现出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2013年提出第一份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时至今日,孙宪忠围绕《民法典》提出的各种议案、建议、立法报告多达数千条,仅民事权利一项,相关议案就有四五十个。
孙宪忠指出,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起到统帅作用。而民法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可视为一部基本法,不但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在国家治理中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必须借助其展开。
商法和经济法进入大修程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十年。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竞争方式,以及更复杂的商业结构和公司结构为企业所熟悉而广泛使用,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针对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商法开启了大修的征程。
2019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公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证券法》在历史上的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算是一次“大修改”。
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同时,还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并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举例来说,在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取消暂停上市环节,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等等,可谓针对资本市场的交易漏洞进行了填补。
与此同时,旨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公司法》也进入了大修程序,虽然在此之前,诞生于1993年的我国《公司法》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其中包括2013年和2018年进行的两次修订,但在目前,伴随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十三届全国人大将《公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众所周知,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回顾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背景,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基本要求。
基于此背景,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突破性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逐步转型,对公司资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本为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投资兴业的法律调整,在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后出现了监管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在《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一文中指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滥用危害了交易安全,最终滋生了无资产、无交易、无信用的天价公司与僵尸公司现象、P2P平台跑路现象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大范围失信乱象。”
在刘俊海看来,伴随经济活动中各种新现象和新问题的出现,现行公司与其承载的历史使命开始出现差距,建议立法者突破和超越既定框架和思维模式,归零思考,全面修法。
随后,刘俊海的建议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度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的核心成果。继续深化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提供高质量的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了本轮《公司法》改革的重点。
所以,新的《公司法》虽然尚未推出,但法在路上就已经让人满怀期待,而整个修法的过程恰恰是对市场民意的反馈和回应。
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在经济法领域,素有“经济宪法”“市场经济之基石”的《反垄断法》也在时隔13年后迎来大修。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反垄断解决的不仅仅是竞争的问题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它同时还关系着国家产业格局的构建。2021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起点,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的重要命题,这也让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承担了更为长期的历史使命。
从目前的《草案》可以看出,“鼓励创新”“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加入进来。
同时,伴随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以及竞争政策可能对数据市场分配带来的影响,修订《草案》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对此,曾在国家商务部工作八年之久,现为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周越律师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实施13年来,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的经验,这时需要对法律进行回顾和反哺。与此同时,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本身的变化,尤其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需要引入反垄断的制度进行调整。”
当然,回顾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立法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还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修改了《商标法》《邮政法》《广告法》《种子法》《商业银行法》《资产评估法》《对外贸易法》等,重点解决这些经济领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是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立法:构筑数据治理的立法框架
移动互联、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产业和市场,也诞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由此,通过立法,清朗和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保障数字经济产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成为党的十八大以后的一个立法重点和亮点。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该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副理事长、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马民虎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综合性法律,《网络安全法》在我国网络空间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确立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战略等重要内容,明确了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以及国际参与的规则,将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高度,为提升我国网络空间竞争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
在《网络安全法》之后,2018年9月7日,《数据安全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2020年6月28日,到2021年6月10日,《数据安全法》历经三次审议获得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由于从一审稿到三审稿最终通过,历时不到一年时间,这一进程也让《数据安全法》成为有史以来快速立法的典型。
对《数据安全法》出台的重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指出,“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应对数据领域安全风险与挑战的重要立法努力,对于更好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意义重大。”
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也告诉记者,“数据即权力。伴随数字经济爆发,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获得和使用将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同时数据也是新的权力来源,数据的流通和管控可以成为影响国际政治关系的新的战略武器。传统国际贸易体系和构建于‘二战’后的国际治理体系,都已不适应数权时代的新要求,正在孕育崭新的数字化国际规则和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则指出,“从欧盟的GDPR,到美国的CAPP及其各州的法律,再到APEC对数据和隐私保护问题的关注,不难看出,各国都将数据权利上升到前所未有的国家主权的高度,这可能会让数据保护制度成为国家间新的竞争领域以及贸易壁垒。”
在《数据安全法》之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堪称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它厘清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化决策、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基本概念,从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等多个方面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系。
由此,从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整个数字经济的立法几乎是一脉相承,逐渐构筑起了我国数据治理的立法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李爱君教授指出,“《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刑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起构建了我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领域近乎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立法和监察立法:强化反腐约束行政权力
行政诉讼历来被认为是砍向权力滥用的一把利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曾历经两次大修,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2014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其施行24年后的首次大修,这次修改不仅仅在于条文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修改的内容涉及整个制度体系,重点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行政诉讼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职责履行的监督。
不仅如此,为了依法行政,最大限度约束行政权力,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方式,推进全程政务公开来约束监督权力的运行。
2017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公报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此后,反腐败立法进入体系化的快车道。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监察法》。
事实上,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也就是在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的四个月时间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这标志着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进一步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
显然,《监察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正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也必将推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