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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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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再启 融资类项目或进一步压缩

    本报记者陈嘉玲北京报道

    时隔六年,监管部门再推信托业务分类改革。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北方地区某国资信托公司总经理处获悉,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已于近日召开。目前,监管部门正在酝酿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对此已有预期”“是个好事情”“旨在推动信托更好转型”。

    据了解,此次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启动信托分类改革,早在2016年,监管部门便推行过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

    信托业务划分“新三类”

    据《证券时报》报道称,有关此次业务分类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下发,并将业务分类改革作为2022年信托行业重点工作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类”与目前监管导向一脉相承,但名称和说法有所变化。此前的监管会议和相关政策文件,将信托业务分为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类。

    早在2018年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时任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会上讲话时便指出,未来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

    时至2020年5月,《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出台,再次提及要“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同时,明确将服务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排除在资金信托新规监管框架之外。

    “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主要是从委托人目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维度进行分类。”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1》,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在《三大信托业务分类及未来趋势》一文中指出,考虑到信托业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本身就存在交叉,未来具体推行并进行分类监管中仍有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信托功能的优势:一是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的区分问题;二是通道类事务管理信托的归类问题;三是资金信托产品的分类有待根据信托特色进一步细化;四是财产权信托的分类问题。

    比如,由于资金信托中可能包含多种服务,而服务信托可以资金形式设立,所以未来在实操中必然会遇到混合型的、归类难的业务,这就需要明确分类的首要和次要依据,清晰定义业务的边界,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又比如,固定收益类资金信托包含非标债权和标准化债权,仅笼统地划分为固定收益资金信托无法反映资金信托的风险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资金信托新规仍是征求意见稿,至今还未出台正式实施的文件。而从最新监管口径来看,除公益(慈善)信托未变外,又新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这两个概念。

    东部沿海地区某信托公司高管对本报记者分析认为,从监管导向来看,资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标品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则主要是破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即信托本源业务。

    “上述业务与资管新规等政策的监管导向一脉相承。”近年来,政策引导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带有本源性的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标品业务将成为信托公司展业新路径。

    但上述高管人士还进一步分析提醒,“首先,标品市场并非想象中好做,存在着不小的困难和挑战,比如标品市场现阶段已是‘红海’;相较于券商基金等资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身没有研发能力、市场经验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的优势。其次,目前破产隔离、财富传承和公益慈善等业务的收入仍不足以支撑信托机构的发展。尤其是前期融资类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信托公司积累了不小的风险,需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和资金服务信托的解读,某信托公司财富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一个是基于投资收益的,一个是基于服务的。”

    上述总经理则指出,“资金信托,所有跟资金有关的业务,以后都属于资产管理信托。”

    弱化“影子银行”特征

    针对“新三类”定义为“资产管理”而非“资金”,也有业内人士解读认为,或许是要强化资金信托的“买方业务”而弱化“卖方业务”,即突出“直接融资”这一特点,弱化“影子银行”特征。

    由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牵头撰写的《资管大时代》(2020年11月出版)一书中提到,按照服务对象侧重的不同,资金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托产品来募集资金,满足卖方客户融资需求的投资银行业务;另一类是通过信托产品提供资产配置服务,满足买方客户财富投资需求的资产管理业务。

    该书指出,在资管新规中,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业务”,属于买方业务。但在信托业实践中,同时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仍是我国信托业务的重要构成。

    “信托公司同时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这样不但削弱了市场的博弈定价能力,而且在出现投资风险时,容易出现融资方将风险转嫁给信托机构的情况,存在刚性兑付的隐患,有必要予以规范。”该书对彼时的资金信托业务下了如此结论。

    实际上,自2020年中旬开始,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

    从融资类信托具体业务来看,广义的融资类信托既包括通道类融资信托业务,也包括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融资信托业务,而需要重点压降的违法违规严重、投向不合规的有两类: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借助信托通道开展监管套利、规避政策限制的融资类业务;二是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将自身作为“信用中介”,风险实质由信托公司承担,违法违规开展的融资类业务。

    当前,融资类业务正在以每年减少20%的规模被逐步压缩,而金融通道业务已被要求“应清尽清”。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86万亿元,同比下降35.13%,环比下降6.57%。另外,据北京银保监局披露,2021年,辖内信托公司通道类、融资类业务同比下降93.4%和31.9%。

    有业内人士则认为,未来的资产管理信托里,很可能没有“非标”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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