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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利辉表示,国内进行股票投顾展业的环境已经较为成熟。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券商已经成为市场主体,具有一批专业能力的研究人员,能够在实现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投顾服务。
招商证券上述人士更是从中美投顾制度比较研究出发,针对国内正式开展股票投顾之前的相关事宜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强化功能监管,制定统一法规。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功能角度细化并出台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加快向买方投顾方向转型。如进一步放开账户管理权限、放开不同类型的收费模式。
第三,对涉及特殊主体的投资顾问业务落实信息披露及适当性义务:明确投顾展业应遵守信义义务,智能投顾业务运行过程中建议限定投资组合标的范围等。
第四,规定展业机构建立健全归责和损失保障机制:明确风险事件发生后,与投资者和第三方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风险保障制度;要求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