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裴昱北京报道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整治与打击,将更为细化也更具针对性。这是日前完成修订并开始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传递出的重要信号。
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实施3年后,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牵头、共22部门进行的修订工作于近日完成。《处理规则》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影响恶劣、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多种情况新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范围,重点予以打击惩治。符合惩处标准的,将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科技部表示,《处理规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多位科研人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希望修订后的《处理规则》得到切实落实,为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营造公平、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科研失信范围扩大
《处理规则》列出了7项科研失信行为,相比于《试行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4项科研失信行为。
“《处理规则》列出的科研失信行为,是与时俱进的,符合当下科研领域失信行为的发展和变化,我觉得是‘问题导向’的。”一位中央科研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看过修订后的《处理规则》后向记者表示,新被列入的科研失信行为,基本上是科研人员反映较为集中、强烈的问题。
2019年,科技部等中央部门联合印发《试行规则》,列出“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多项科研失信行为。在此次修订中,《处理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更新和明确。
《处理规则》列出了7项科研失信行为,相比于《试行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4项科研失信行为;细化了查处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内容,明确了使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位地方科研单位的青年科研工作者向记者表示,中青年科研工作者是各类科研项目的主力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没有实质研究和学术贡献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在论文和研究成果上联合署名,这令很多中青年科研工作者感到不公。
“这相当于无偿占有他人的科研成果,继而在职称评定、评奖,甚至是申请各类科研经费、参与各级别重点课题等方面获得利益,相比于直接的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者论文,这种方式更隐蔽,也更复杂,遭遇这一问题时,真正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往往有苦难言。”上述科研工作者说。
《试行规则》中,只是笼统地将“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列入科研失信行为,不少科研人员反映,这难于落地。此次《处理规则》更具针对性——将“无实质学术贡献”明确为判定标准。
“‘实质’两个字很重要,就是对项目要有科研学术层面的具体贡献,而不是其他贡献,才可以署名。过往我们处理过的一些案例中,个别当事人就是以对科研项目‘作了贡献’为理由辩解,但实际上他们的所谓贡献,都不是学术科研层面的,此次《处理规则》很好地明确了这一点,对我们开展工作有指导意义。”一位地方科技职能部门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惩戒与纠错
在加强惩戒方面,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了信息化手段的作用。
除了新增多项科研失信行为之外,相比于《试行规则》,《处理规则》还在惩戒与纠错方面进行了更新和丰富。多位科研人员表示,这体现出了“既强调从严惩戒,又引导主动纠错”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和构建“既公平严肃,又友好务实”的科研环境,避免了“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情况出现。
在加强惩戒方面,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了信息化手段的作用。《处理规则》第二十九条列出的十四项处理措施中,“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一项处理措施。这一变化引起了科研人员的普遍关注,他们认为,这能够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实施者起到震慑作用。
前述地方科技职能部门的人士表示,根据规定,一旦判定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并计入数据库,处理决定就会共享,这个过程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完成,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相当于上了黑名单。”他解释称。
科技部表示,目前已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近年来,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单位建立了科研失信行为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在加强惩戒的同时,《处理规则》也在引导科研人员主动纠错方面着力不少。如第三十四条列出了四项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其中两项是:“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和“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处理规则》第四十条还规定,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处理规则》时表示,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