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商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告诉记者:“关于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调整,更重要的在使用额度和期限方面。这项调整目前还在路上。”
信用卡新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上述城商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坦言,此前为了跑马圈地,银行分期业务的额度和期限普遍超出信用卡新规的规定,过度授信的分期业务出现风险,就成为了如今银行催收困难的原因之一。
信用卡新规中提到的过渡期为信用卡新规实施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不过要在6个月内按照信用卡新规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信用卡新规规定。
上述城商行信用卡中心人士表示,关于分期等方面业务的调整还涉及系统的改造,需要有一个过程。
剑指过度授信
另外,银行关于持有同一银行信用卡数量的调整也在进行中。
如宁波银行发布《关于宁波银行调整信用卡客户本行持卡数量最高上限的公告》,拟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客户持有宁波银行信用卡的数量做如下调整:同一客户在宁波银行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上限为5张(含在用卡片及未激活卡片,但不包括附属卡、公务卡、VISA环球卡和万事达国际卡)。
再如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停用我行长期无交易信用卡的公告》称,上海银行将陆续对客户名下长期无交易信用卡停止用卡服务。将于2022年11月15日起(含)陆续实施上述调整,如客户需保留用卡服务,应在2022年11月14日前(含)主动用卡,并在后续持卡期间正常用卡。
信用卡新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晔林指出,在信用卡业务缺乏长效监管机制的情况下,重复发卡、过度授信等行业乱象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损害个人信用,急需监管纠偏。“从持卡人的角度看,持有同一银行的多张信用卡可能增加还款和息费负担,以部分信用卡套卡为例,即使客户在同一银行的多张信用卡额度共享,也可能为避免付出多笔年费而引发过度消费,进而引发信用风险;此外,随着卡片数量增加,由不法分子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不仅对银行产生影响,也可能损害客户的信用,造成损失。”
李晔林认为,下一步,要扭转发卡过多、授信过度的发展模式,需从银行、客户、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三者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长效合规的发展战略和内部考核制度;提升信用卡息费透明度,在弥合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基础上推动息费合理下降;与银行整体零售线条加强互动,提升消费场景丰富度和客户活跃度;适当设置业务冷静期,防止过度消费,提升交易健康度和消费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