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丹北京报道
如今水量本已不大的黄河,仍存在着上下游城市取用水资源的矛盾。近日出台的《黄河保护法》正将解决这一矛盾的种种政策措施提升到法律高度,以统筹解决黄河水利用及其相关水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10月30日,《黄河保护法》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做出了“黄河流域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域内相关用水控制性指标”等规定。随着法律的实施,黄河流域上下游城市水资源的取用将有法可依。
“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黄河保护法》将对这些地区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缓解黄河水资源调配矛盾
“黄河是水资源分配矛盾最突出的一条河流,它的水量其实不大,尤其上游建立很多水库之后,水量严重不足,上下游用水矛盾加剧。”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能源安全与新能源研究室主任刘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黄河保护法》针对用水矛盾也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也指出,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上中游大部分地区位于400毫米等降水量线以西,气候干旱少雨,多年平均降水量446毫米,仅为长江流域的40%;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647亿立方米,不到长江的7%;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40%的生态警戒线。
刘强向记者补充,黄河流域的沿途省市的经济对黄河的依赖程度较高,对水资源调配和对水环境的破坏影响也随之较大,集中体现在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以及化工排污方面都显现出矛盾。
首先,北方地区的农业用水在黄河流域占比较大。新出台的《黄河保护法》中,多次提及规范黄河流域农业用水。例如,第五十五条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其次,产业用水矛盾剧烈,时常出现“上游用水多,下游缺水用”的现象。《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
《黄河保护法》中一并指出,黄河周边布局大量化工相关产业,导致生态污染严重。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黄河保护法》全方位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同时,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把握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关系。”他说。
保护生态、加强防污
日前,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局长连煜公开表示,加大生态环境监督监管,推动黄河流域协同共治,强化督政、督企和行政执法,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保障。
这与新近通过的《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取向一致,保护生态、加强防污也是《黄河保护法》的重点所在。
袁杰表示,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黄河流域生态脆弱区分布广、类型多,上游的高原冰川、草原草甸和三江源、祁连山,中游的黄土高原,下游的黄河三角洲等,都极易发生退化,恢复难度极大且过程缓慢。环境污染积重较深,水质总体差于全国平均水平。
《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二是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三是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四是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了规定。
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黄河保护法》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监督监管方面,《黄河保护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黄河保护法》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黄河保护一直“在路上”,在《黄河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就提出,通过攻坚,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