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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障境外融资渠道畅通,提升企业整体合规水平,推进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管理试行办法》还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在投资者、存量股流通、币种等方面的限制。
根据政策安排,《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
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对于已获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