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蒋牧云何莎莎上海北京报道
在业内看来,一系列信号都标志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启即将到来。更有不少机构预测,重启的时间就在2023年内。
此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以下简称“《征集建议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已于4月30日截止。另外,北京绿色交易所也在近日公布了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项目的成交结果。
在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需要购买CCER用来弥补碳排放配额的不足,CCER出现巨大供需缺口。而CCER重启后,不仅能够增加碳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更能丰富碳金融的产品种类,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和机构减排,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标的。
事实上,随着国家级绿色交易所落地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公开表态支持CCER、8家券商获得证监会准入碳交易、央行碳排放权支持工具扩围等利好消息迭出,CCER重启信号也赋予了碳金融更多含义。
交易规模有望达到200亿元
在碳金融中,CCER也扮演着市场化机制的角色,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和机构减排,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标的。
CCER与碳排放权配额均属于碳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如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一样可以被交易。作为碳配额市场的重要补充,CCER交易始于2012年6月,企业或机构可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不过2017年3月,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CCER申请被暂缓受理。
近年来,市场对于CCER重启的呼声一直很高,而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征集建议函》被认为是CCER重启的重要一步。该信号发出后,不少业内机构均表示,预计重启将在年内到来。
生态环境部表示,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正在积极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征集建议函》中提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有方法学体系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关于CCER重启的重要性,中投协咨询委绿创办公室副主任郭海飞向记者表示,当前全球极端气候现象频发,温室气体减排刻不容缓,在全球大力践行碳中和目标之际,我国也在积极落实中国的碳中和战略与目标,其中CCER交易是碳排放配额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CCER签发已经停滞多年,随着中国“双碳”目标的推进与落实,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需要购买CCER用来弥补碳排放配额的不足,但是仅靠现存的CCER已明显不足。因此,市场亟待补充新的CCER。
具体而言,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国的国家碳信用机制(CCER)可以用于全国碳市场的履约清缴,并明确了5%的抵消上限比例。
根据民生证券近期发布的“碳中和”专题报告,若CCER的5%抵消上限比例不变,按80亿吨总量计算CCER可交易上限为4亿吨。按照CEA(碳排放配额)成交均价粗略估算,CCER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00亿元人民币,而这个数字仅仅是现货市场的规模。另外,市场预计CCER目前存量不到1000万吨。
除供需缺口之外,财经评论员张雪峰也告诉记者,由于CCER是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其通过认证和交易,将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转化为可交易的碳信用,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和机构参与减排行动。在碳金融中,CCER也扮演着市场化机制的角色,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和机构减排,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标的。
CCER可以参与国际交易,与海外碳市场形成连接。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向记者介绍,CCER国际交易的具体流程是通过国际碳市场和机构,如联合国碳市场和机构,将CCER注册和交易的信息汇报给国际机构,从而参与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我国CCER重启后,可以在国际层面带来的影响包括提高我国碳市场的国际认可度和竞争力,促进国际碳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我国参与国际碳交易和气候变化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助力金融产品创新
CCER作为最为核心的碳金融产品,它的重启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的强制减排主体,自愿减排企业/主体的碳中和需求,还能够为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参与工具。
CCER的重启也将进一步激活碳金融市场。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CCER作为金融资产可以支持更多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市场性和交易积极性。
“CCER重启是必然的。自愿碳市场是强制碳市场的有益补充。实现碳中和,我们必须要有一个能提供大规模、低成本长期资金支持的金融市场。”此前,北京绿色交易所总经理、北京绿色金融协会秘书长梅德文此前曾表示。
实际上,目前碳金融已具备相关政策基础。央行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已为碳金融的发展打下政策支撑作用。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了《碳金融产品》的相关标准,理清了碳金融相关的基本概念,也明确了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工具清单——包括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这都为碳金融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石。
绿色指数科技创始人张仕元向记者表示,CCER本质上是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品,由于国内把CCER作为自愿减排市场的核心产品,能够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比CEA更广,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也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活水。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市场具有更加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碳资产现货交易为碳资产价格提供合理的定价,不仅如此,碳资产的远期合约还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合理的预期,进而形成有效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而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碳资产价格,也将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了解和参与市场的“锚”,当市场锚定的基础具有了足够的交易体量,将会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基于碳资产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甚至商业模式带来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张仕元看来,CCER作为最核心的碳金融产品,它的重启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的强制减排主体,自愿减排企业/主体的碳中和需求,还能够为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参与工具。
作为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参与到CCER相关的金融活动中?在安光勇看来,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准备:首先,加强对CCER交易和碳市场的研究,掌握其规则和市场动态;其次,为客户提供碳减排投资和风险管理的服务,包括设计和发行碳中和产品与服务,帮助客户进行碳资产配置和管理;最后,积极参与CCER的设计和创新,推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为碳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和创新的投资和融资渠道。
不过,在CCER暂缓申请多年,以及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在发展初期的背景下,对于CCER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的发展,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近期兴业研究公司绿色金融团队公开发表的《“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就提到,目前碳市场的参与主体较少,未来,除了控排企业的扩容,也需要让更多的机构或个人能够参与到碳市场中,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参与将对活跃碳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则需要尽快增加碳市场交易品种。重启CCER市场后,促进以CCER为对象的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进而丰富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交易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并完善碳金融衍生品及其相关规则,推出诸如期货、远期等交易产品。
法律法规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制度和规范。《发展研究》中举例道,考虑到目前碳金融市场相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诸多文件缺失,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碳金融制度保障碳资产法律性质、碳资产监管规则等内容,积极制定碳金融产品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等,建立内容有效衔接的规范体系。同时,通过统一的标准和体系,促进碳金融产品的推广和规模化应用,为国内碳金融市场的统一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衔接奠定基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