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瑜北京报道
线上金融日趋成熟的当下,流量+金融的变现模式仍然是互联网平台不舍放弃的重要利润来源。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有多位单车骑行用户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收到上海哈 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贷款服务推销电话。
不甘只当“送水工”
打开哈 App钱包页面可以看到其目前对接了多家资金方,主要是撮合用户与机构使用信贷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哈 助贷(撮合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大约从三年前就已经开始布局。根据记者获得的合作方列表,目前哈 背后对接的合作方已经逼近30家。
在扩展相关业务的同时,以生活化单车业务起家的哈 能否掌握金融科技密码?
当前,互联网平台涉足金融业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简单引流,通过信息流广告将平台用户导流至金融机构界面;二是通过大数据风控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三是获取相关金融业务牌照后进行金融业务自营。
根据官方资料,哈 并非简单将自身生态体系内的用户引流给金融机构,而是在其中加注了一层技术服务。
根据哈 App介绍,臻有钱是哈 旗下品牌,依托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提供安全、高品质的个人信贷服务,致力于为有信贷需求的用户筛选出合规、安全、低息、高额的信贷产品。
从公开资料来看,哈 臻有钱目前对接的合作方包括不限于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
从官网介绍的发展历程来看,哈也在试图将品牌不再局限于出行,比如2022年4月“哈 出行”品牌升级为“哈”。
近年来,为金融机构提供流量接口的生意已经越来越精细化。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不同流量方之间的客群存在高度同质化的可能。“金融机构开始从更加精细化、差异化的角度来选择流量合作方,希望更广泛地覆盖有效客户人群,而不是一味追求与更多流量平台合作。”
不过,对比哈 目前合作方名单与历史展示页,其合作的多家机构已经不在合作方名单之列。2021年7月,有哈 信贷业务合作出资方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合作已经终止,在解释具体原因时,对方表示可能有风险表现较差之故。
如何看待前述持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评价? 具体帮助匹配借款人群的策略与原则是什么? 关于这些问题,哈 方面并未正面回应。
“近年来,涌入导流市场的App越来越多。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绝大多数优质客户已经被市场瓜分,剩下的客户都是非常考验风控能力的群体。”有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消费金融公司所抱怨的合作方提供‘客户质量差’,也不能统一归咎于流量App。关于信贷合作,要看消费金融公司目标客户群体与合作流量平台的群体是否匹配。如果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是高端白领,而合作平台的主要客户群体却是低收入人群,那结果自然不佳。”
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导流场景下,风控通过率以及流量转化率都是金融机构非常关心的选项。尤其是在金融机构考核投资回报率、调整对外合作的策略中,两者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在当前36%年化利率红线下,资金方扣除资金成本以及引流成本之后,其盈利压力真实存在。一方面,资金成本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对于资金成本较高的小贷公司而言,可能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才能覆盖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激烈,小贷公司需要支付较高的引流成本来吸引客户,进一步增加了运营成本。因此,小贷公司也需要寻求其他盈利模式和提高效率来缓解盈利压力。”有行业相关人士表示。
信贷大数据风控与信息保护的边界
原本是为了出行目的而来,却被营销借钱服务。在社交平台上,不少用户存在这样的困惑,同时也表达了对哈 将个人出行信息用于金融营销的不满。
事实上,除了“流量+金融”这一变现模式下固有的转化问题需要讨论,当前,考核互联网平台能否从互联网金融红利顺利分润的关键因素还有数据安全的问题。
哈方面向记者解释,营销推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要求的单独同意情形,无须经过用户单独同意。“针对贷款推销电话,如用户不希望被推销,可以通过短信‘退订回T’,也可主动告知拒绝接听推广电话。对已明确拒绝的用户,平台不会再进行营销。”
金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彭凯亦向记者解释道,对企业内部信息跨部门流动合规问题,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保法》将企业整体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其作为承担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的主体,并对不同企业间个人信息的流转与交互作出相关的规制(如对外提供、委托处理)。而无论问题中所提及的企业内部跨部门流动,抑或是不同员工之间的信息流转,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和权限管控问题。“根据哈 App所公示的信息,哈 平台中,有多个主体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系哈平台的共同运营方,可能构成《个保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共同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多个主体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并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彭凯也表示,虽然哈App提供多种类型服务,但是其基础服务类型应当是用车服务,而哈 App提供的“臻有钱服务”则属于扩展业务功能。“臻有钱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为金融场景,根据《个保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的规定,其收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在金融场景下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场景的转化可能引发个人信息定性的变化),需履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相关义务,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在彭凯看来,目前,哈 App集成了不同类型的服务,但是在进行初始注册时,仅向用户告知并要求用户同意一份《隐私政策》,这显然只是获取“一揽子同意”而并非“单独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郭树清曾发表演讲表示,“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
有监管科技专家曾告诉记者,当前市场对数据商业化的定位并不清晰。互联网平台提供App或服务,在获取用户海量数据并进行用户画像后,常见做法比如,为金融机构加工数据、提供数据治理,将其变为商业判断;又比如将数据运用于商业场景之中,找到用户需求,将购物、外卖、电影等商业场景引入,再布局消费信贷,利用数据资源和渠道优势与不具备获客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合作联合贷款助贷分润等等。
流量竞争的背后是对数据资源的野心。一众手握用户互联网流量平台拥有多维的用户信息,另一方面寻找变现途径,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大数据风控补充变现能力。
彭凯提醒道,若用户明确表示无信贷需求,用户隐含的意思可能包括“不要再给我进行金融业务推销了”。按照《个保法》的规制框架,这可能意味着用户试图撤回其基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而作出的单独同意。根据《个保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而且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此外,当用户撤回同意,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者)还需要履行删除个人信息等相关义务。
彭凯向记者强调,综上所述,在主营非信贷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推出大数据风控业务时,主要需要注意的是收集、处理、对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时需要履行的获取用户单独同意的义务。值得注意的 是,近期出台的《GB/T42574—202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9.3.5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指出,“如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涉及收集、使用、提供等多个步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或涉及多人的,且多个处理活动或多个主体拆分后无法达成该特定目的的,可一并告知并一次性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因此,若互联网平台在信贷服务项下开展大数据风控业务,进行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系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则可以一并告知并一次性取得个人单独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