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广州报道
原本是运输行业中的一种互助行为,却被当作保险产品卖给了司机和车主们。这个“高仿”保险产品,让不少司机和车主有苦说不出。
“等到车出险以后无法拿到理赔金,才知道自己是被骗了。”近日,多位司机和车主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反映称,给自己的车买了“国信车辆统筹”,被销售人员告知这与车险有类似功能的产品,比商业车险更低价,保障更全。但目前已经联系不到该公司,缴纳的费用无法追回,相关销售人员也已经离职。
记者查阅公开投诉平台发现,有上述同样遭遇的司机和车主还有很多。不仅如此,还有一些车主以为是给车险续保,结果拿到合同后才发现买的是车辆统筹。
车辆统筹到底是什么? 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车辆统筹是一种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发起的车辆风险保障机制,其运营模式与商业车险相似,但并非由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统筹通常由第三方机构发起,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后,即可获得,没有门槛。
交通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安全统筹这种互助性质的举措,能够建立一种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机制,更好地应对事故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最终达到“安全保统筹,统筹促安全”的目的。
然而,车辆统筹在经过野蛮生长后,不断爆雷。据天眼查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公司名称中带有“安全统筹”的公司共有2300多家,其中,存续公司约有1600多家。事实上,此前监管也曾发布过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蕴含风险较大。
野蛮生长伪装成“车险”
2024年以来,国信统筹公司的司法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截至1月25日,新增47个案件,涉及合同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您好! 我这边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您的车险马上就到期了,想为您提供续保服务。”车主张先生接到一位自称“保险业务员”的电话。对方表示,此次续保比之前费用便宜2000多元,于是,张先生以3000元买下了这份所谓的“车险”。然而,“保单”拿到后,张先生才发现,这并非商业车险出单凭证,而是标着“国信(湖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筹服务电子单”,统筹内容包括机动车辆损失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车上人员统筹。
“2023年7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报给统筹公司后,勘察、定损等流程都比较顺利,可是当车辆维修好,要支付维修金的时候,就联络不上国信统筹的人了。”张先生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国信统筹”最初公司名称为“海南好车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3月,更名为国信(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5月,更名为“国信安全统筹服务邯郸有限公司”;又在2023年8月更名为“辽宁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不过,记者拨打该公司披露的多个联系电话,均为空号。
目前,国信统筹公司已经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企业,并被多次强制执行。天眼查显示,2024年以来,国信统筹公司的司法案件出现爆发式增长,截至1月25日,新增47个案件,涉及合同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除了国信统筹,还有一家名为太保统筹公司也让多位车主误以为买了车险。
李先生对记者表示:一位自称太保汽车服务公司(实际为“统筹公司”)“业务员”联系上自己,建议李先生将2023年的车险做成组合保险,能降低保费。李先生支付保费且拿到“保单”后才发现,对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统筹公司。然后,当李先生申请退款时,该“业务员”却表示退款需支付手续费,甚至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退款,车主因此迟迟无法拿到退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车辆统筹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打着‘太保统筹’名义的机构,更是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声誉。针对相关统筹保险涉嫌侵害我司合法权益事项,我司已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记者调查发现,还有部分统筹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保”字样和商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官方微信披露公开声明称:“人保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人保联合商业管理(山西)有限公司”“山西人保联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保联合汽车服务(山西)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保及下属公司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管理、合作等关系。
中国人保进一步表示:“有不法分子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保’字样,涉嫌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未经我公司许可同意,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使用‘人保’‘人民保险’等字号、企业名称简称、商标、域名、网站名称、自媒体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识。”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统筹公司冒充知名保险公司销售“车险”的现象,均有统一的做法:首先,统筹公司业务员冒充大型保险公司业务员,游说车主或司机将车险做成组合保险,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险”由统筹公司承保或制造与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假象,强调自己卖的就是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报价单、统筹单与正规商业保险公司的保单基本相同。其次,统筹公司报价往往比商业保险公司优惠。以大货车上年出险两次为例,如果按营运性质承保,统筹公司报价比商业保险公司的价格便宜三分之一。
“从缴费到出单,再到赔付,统筹公司模仿保险公司一系列流程,特别在赔付流程上,统筹公司还设计了客户报案、案件受理、查勘定损、赔付理算、核算赔付、支付赔款等程序,与正规商业保险公司十分相似,极具迷惑性。”一位资深保险律师对记者表示。
携款“跑路”风险大,权益无法保障
司机发生交通意外去索要理赔金,这些交通服务公司或统筹公司会以各种理由降低理赔的金额,很多时候会拖着不赔钱,甚至联系不上。
太保产险方面对记者表示,统筹合同通常叫做《机动车辆统筹单》,里面往往载明车辆损失互助、第三者责任互助、车上人员责任互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互助(乘客)等栏目和统筹金额,从内容和格式看,类似“高仿”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统筹服务主要针对营运车辆,比如大货车、挂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模式就是通过向车主集资,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以此为参与统筹的营运车提供保障。
记者从公开投诉平台获悉,大量司机或车主在一些名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购买了车辆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理赔金,权益受损。
“司机发生交通意外去索要理赔金,这些交通服务公司或统筹公司会以各种理由降低理赔的金额,很多时候会拖着不赔钱,甚至联系不上。”上述大型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太保产险方面对记者分析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记者注意到,多地法院披露有关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纠纷案,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并指出相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缴费容易,赔付难。”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太保产险对记者进一步表示,公司下发了商用车业务部函《关于做好应对“交通安全统筹”类车险业务工作的通知》,结合自身和当地市场情况,积极做好应对。
营运车辆保险保障仍不足
关于营运车辆承保难问题,有监管局对此进行了调研,了解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重要因素从而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既然风险如此大,产生车辆统筹业务的重要原因有哪些?
记者采访获悉,在商用车领域,保险供给存在一些短板。车险综改实施后,一些被保险公司评估为风险较高的营运车辆被拒保,而这些营运车辆转头成了车辆统筹公司的大客户。
据一位车险从业人员透露,营运车辆风险较大,易造成亏损。以网约车为例,虽然各地赔付数据不一,但从整体来看,出险率均较高,而且南方出险率多于北方,南方个别地区赔付率甚至达到200%以上。
“保险公司拒保高风险营运车辆的主要原因在于,车险综合改革之后车险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保险公司担心会因高赔付率而出现承保亏损。”上述车险人士如是分析。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调研,目前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业务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保险机构关停商用车业务的险种,即停摆;二是部分保险机构拒绝为商用车提供承保业务,即有险种拒承保,躺平;三是部分保险机构在上半年受理承保业务,但下半年不受理承保业务,即选择阶段性承保;四是部分车型可保,部分车型拒保;五是可以承保商用车业务,但是往往采用“加价、捆绑”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这些现象的出现,往往是保险产品、风控、费率与商用车市场需求脱节所导致的,并进一步导致商用车行业用户对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持续走低,因此推动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领域业务的改革与创新十分迫切。
显然,各保险机构为商用车行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实际供给能力的提升空间还很大。
记者获悉,关于营运车辆承保难问题,有监管局对此进行了调研,了解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重要因素从而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此前,在2021年,原中国银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做好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服务工作,全面排查整改营运车辆保险承保限制政策,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
此外,针对车辆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多地曾发布风险提示,包括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提醒车主,车辆统筹单不属于保险产品,不能替代车辆保险,应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除了拒赔风险和理赔纠纷,各保险行业协会在发布的风险提示中,还指出了车辆统筹存在的其他风险,包括: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当统筹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以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能随车过户引发的退保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