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之战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催收标准的制定历经数年,预计很快就将出台。
催收的个别化、分散化越发达,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不确定性就越突出。实践中,如何高效处理债务、促进债权实现、化解债务纠纷等问题,令相关从业者实施的催收行为易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在中国金融的广阔版图上,催收行业再次成为一片野蛮生长的丛林。在合规的天平上,催收行业正在寻找平衡。技术的革新、市场的需求、监管的加强,共同推动着这个行业向前发展。
世事茫茫,山川历历,不尽凭阑思。2023年,整个金融业都在深刻感受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下行带来的资产端、负债端的压力,三年疫情的疤痕效应也在缓缓释放着痛感。
“有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使用智能AI的催收系统,这确实可以保证规范用语的使用,但是逾期债务人的沟通意愿一定是下降的,因为沟通质量是很低的。”刘洋认为,催收行业仍然依赖催收员与债务人直接沟通的方式,这令催收公司很难保证每位催收员的每次催收行为都会严格遵守催收机构的内部规定。
“调结构促转型”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即行业结构和运作模式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需求。但调结构这件事情知易行难,经常被背负的“增长”
KPI取而代之。中国讲究未雨绸缪,如今已经到了雨季。
随着债务催收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张,催收机构在个人信息处理上存在的法律风险开始突显。刘洋认为,催收对联系方式存在高度依赖,一旦彻底失联,任何催收行为都无法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没有直接涉及催收行为具体标准的法律规范。针对不良催收,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及其他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的开展,一些涉及不良催收的组织受到整顿,催收行业开始探寻如何在合规的赛道中调整方向,寻找新的生存之道。
我国当代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及其治理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和法治建设进程加快的背景下进行的。2005年,原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将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作为四类债权类资产方式之一进行了规定;2009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出台,为催收行业划定了红线,多家大型银行因催收管理不审慎收到了大额罚单。
近年来,因网络借贷引发的不良催收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颁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2021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了《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2024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但这还远远不够。2023年7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和联合应对黑灰产侵扰工作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协会业务一部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催收标准》)研制情况。
前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催收标准的制定历经数年,预计很快就将出台。
“在起草过程中有五六场集中的讨论,小范围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是不计其数的。”前述相关负责人举例称,催收标准中对联系人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联系人不会受到骚扰。在合理使用联系人信息方面,仅仅一个“联系人电话”的议题就让链条的各方争论和博弈了很久,因为一个小小的改变,都可能涉及到贷款流程的重新设计。
未来,催收行业将如何在合规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面对虎视眈眈的“死对头”,如何在挑战中寻求机遇,是一场关乎行业生存与发展的考验。
寒来暑往,日月更替,刘洋每天仍然在不停地打着催收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