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规定,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中信证券表示:“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海通证券也表示诚恳接受处罚,并将进一步优化合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可以看到,在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的承担上,机构谋利有限,但罚金高昂。
许峰提到:“从违法性质而言,目前被曝光的违规减持套利案件相对较少,该类处罚不算多。同时,过去出现的‘绕道减持’案例违规性质较轻,与本案上市公司实控人、机构投资者和相关中介机构‘联合收割’中小投资者的案例相比,本案违规性质较为恶劣。所以,罚款数额不仅考虑违法所得,更主要考虑的是违规买卖的证券金额以及违法主体在违规当中的角色。”
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
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更让市场担忧的是,这类案件恐非孤例。那么,监管会否进行更为普遍性的倒查?
许峰提到:“此次违规的恶劣之处核心是绕道违规减持,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毫无敬畏。如果该类行为暗地里已普遍采用,那么可想而知,对投资者的权益损害会有多么严重。过去是传言很多,到此次案例真实落地,还是让人震惊,对于类似违规案件启动调查是必要的。”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民商事专委会原副秘书长林先平提到:“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此案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券商应更加重视业务合规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目前,监管部门正不断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各类股东来说,近年来,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制度不断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的各项制度接连出台、力度不断提升,这也为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违法违规操作发生的同时,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中信证券同时也是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就上述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许峰提到,除了监管处罚,基于违规减持没有披露引发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实控人参与定增不披露构成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目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存在索赔空间。“《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后续起诉过程中,个别作为保荐承销机构的中介机构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