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漫游北京报道
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两周年。正值此时,监管层频繁发布利好政策,指导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尤其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监管层强调要加大符合老年人需求特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重视7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障需求;要加大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与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等,填补金融适老化的缺口。
养老金融供给尚不足
我国老龄化发展速度过快,现有养老金融产品难以满足老年财富管理的多样化要求,需要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针对个人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供给。
日前,在养老金融领域出台了多个指导文件,包括民政部、商务部等24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北京市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的指导意见”)等。
中国银行(601988.SH)研究院研究员杨娟认为,今年,养老金融方面的政策频繁发布,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指明方向。“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养老金融纳入金融‘五篇大文章’之后,金融监管机构密集出台政策文件从养老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等方面指导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旨在为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指明方向。”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娄飞鹏表示,养老金融是五篇大文章之一。我国老年人口全球最多,老龄化速度较快,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最重,有关养老金融的文件陆续发布,是充分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
另外,杨娟认为,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旨在改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现状。我国老龄化发展速度过快,现有养老金融产品难以满足老年财富管理的多样化要求,需要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针对个人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供给;同时,养老产业面临融资渠道窄、授信审批难、责任保险覆盖面不足等金融支持难题,也需要政策引导养老产业金融发展。
目前,养老金融方面的不足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从养老金产品看,养老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较为有限;从养老服务金融看,尚难以满足老年财富管理的多样化需求;从养老产业金融看,各渠道对养老产业的融资支持规模有限。”杨娟补充道。
自2022年11月启动试点至今,个人养老金制度已落地两年,产品货架虽不断丰富,但更新速度较慢。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截至11月21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购买的产品有26款理财产品、466款储蓄类产品、144款保险产品以及200款基金产品。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为例,最近一次创设新产品是在2024年7月,农银理财、中银理财、中邮理财分别上新1款产品。
二是老年群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不佳。老年群体的数字化知识普及程度与对智能终端的认可程度远低于中青年群体,远程化、自助化、数字化、集约化的金融业务发展弱化了老年群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
三是对老年群体的研究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老年群体的知识储备、行为习惯、风险偏好有着不同于中青年群体的特征,不同区域不同年龄段老年群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偏好与消费需求亦有所差异。要达到“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风险偏好、实际需求和行为习惯等要素,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这一目标,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充分研究老年客群的特征,还需要学界加强对老年群体健康状况、收入储蓄情况、金融消费预期与消费偏好等方面的微观调查研究。同时,需要加强业界与学界的互动支持,使学界的研究成果真正助力养老金融发展。
指导“养老”变“享老”
要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
梳理近期关于养老领域的各个文件,可知监管层主要通过新的政策填补养老领域的缺口。
杨娟分析称,在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面,《若干措施》和北京市的指导意见既强调加强金融机构对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又强调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产业,尤其是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融资支持;《指导意见》则更加关注老年个体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与服务。
《若干措施》中指出,要“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
在养老金融产品方面,《指导意见》重点关注三点:一是强调加大符合老年人需求特征的财富管理产品的供给,要求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结合老年人投资、医疗、养老等实际需求,研发推出更多面向老年客户的产品;二是要求重视7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体给予合理保障,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需求的意外险产品;三是鼓励加大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养老照护服务的衔接力度,支持保险公司重点关注失能失智、高龄慢病、生活困难等老年人群体的特殊需求,依法合规开展“保险+服务”经营模式,整合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咨询、长期护理等服务方式。
另外,本次《指导意见》中,一方面,强调要优化营业网点布局以满足老年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需求,完善营业网点的适老设施配置,以简化操作流程、保留传统服务方式、提供适老版本文件和相应服务等措施提升面向老年客群的柜面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现金服务,推动客服热线适老化改造;另一方面,强调了要用好智能科技成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App等的适老化无障碍升级改造与自助机具的适老化无障碍功能升级,并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推广使用便携式智能服务终端。
杨娟提示称,此次加强金融服务终端的适老化水平并不是要逆数字化,而是要使为老年群体提供的人工服务与数字化服务匹配更科学、更合理。例如,在营业网点布局上,并不是普遍增设营业网点,而是要向老年人聚集区域倾斜布局营业网点;再如,通过便携式智能服务终端为有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提供上门服务,更是充分结合人工服务与数字化服务精准解决部分老年群体的金融服务难题。金融机构要充分理解《指导意见》的要求,使金融服务同时适应老龄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知识普及方面,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非常全面具体,要求金融机构从提升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牢固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四个方面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强化对老年客群的风险防范与提示。
杨娟表示,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对移动支付、网络银行等新型金融技术的使用了解有限,容易遭受钓鱼网站、诈骗电话等网络安全威胁,需要加强其运用智能技术常见困难、预防提示电信网络诈骗等内容培训;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金融知识相对有限,金融消费表现出轻信性(倾向于相信自己身边熟悉的人,易于被不法分子借助信任关系推销非法集资模式)和趋利性(容易被不法分子以虚高的利率或回报吸引),需要向其普及反诈防非(非法集资)等风险防范知识和金融常识。《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从提升适老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牢固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四个方面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深入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强化对老年客群的风险防范与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