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造假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此次诉讼原告能否胜诉,黄江东表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第22条已确立核心规则,即明知造假仍提供实质性协助的第三方,如虚构交易对手,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聚焦于‘恶意串通’与‘实质性协助’要件的审查,但具体审判结果应以法院审理为准。”黄江东指出。
臧小丽认为,中介机构追责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恐怕很难全部追偿回来。以格尔软件为例,该公司参与的只是泽达易盛造假案的一部分,最终不太可能对泽达易盛的全部造假行为买单。
“此外,虽然法院会对每个被告的赔偿责任进行区分,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往往赔付能力堪忧,有些公司甚至就是专门为配合造假新成立的。因此,中介机构追责案件存在‘赢了官司拿钱难’的风险。”臧小丽指出,像格尔软件这样,一家上市公司配合另一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比较少见。
“不论官司结果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理应被追责,理应被提起诉讼并赔付中介机构垫付给投资者的损失。”黄世忠对记者表示。
黄世忠强调,应严肃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于被监管部门查实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且给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应明确配合财务造假第三方对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