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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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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发酵 银行股密集被拍卖

    本报记者王柯瑾北京报道

    近期,2家银行前十大股东因执行司法裁定,所持银行股权即将被拍卖。

    此外,2月8日,阿里拍卖平台信息显示,2月、3月即将有多笔银行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其中涉及城商行不少于5家。《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股权为其前十大股东所持有,且银行股东存在不同程度的股权质押。

    如果股东频繁质押或拍卖股权,银行经营不稳定性可能因此加剧。分析人士认为,股权拍卖情况与银行公司治理情况、经营业绩等高度关联。从银行角度而言,应提升业绩与运营水平,进而提升股权竞争力。

    多家银行股即将被公开拍卖

    近日,阿里拍卖平台信息显示,中部地区某银行1600万股股权将于3月1日进行公开拍卖。该行2021年中报显示,股权持有人为该行内资股前十大股东之一,截至2021年6月末持股约1亿股,占比为1.67%,股权被质押并且被司法冻结。

    近期还有多家银行股权将迎密集拍卖,如中原银行1.4亿股股权于2月14日被拍卖;曲靖市商业银行0.87%股权进入变卖。某房地产公司持有的温州银行1500万股股权和某贸易公司持有的温州银行超470万股股权分别将于2月24日和3月10日进行拍卖。

    此前有银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拍卖或转让系股东问题,然而银行股权拍卖对银行本身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方面有可能对银行的股权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构成影响,另一方面市场信心也有可能因此受到动摇。”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股权频被拍卖或转让,股东变化和股权的稳定性有可能影响银行战略,甚至会影响到具体经营层面,而且对于银行市场形象也存在一定影响。”

    银行股权被拍卖或转让,有多重原因。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告诉记者:“一些是银行股东涉及司法纠纷,被强制执行拍卖;一些是由于近年来银行经营压力大,或部分中小股东自身生存困难,想要退出。银行股一般总价较高,参与者少,因此拍卖转让的较多且容易流拍。”

    某银行研究员表示:“参与拍卖的银行股权基本上以城商行、农商行以及一些村镇银行为主。至于被拍卖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原股权持有人的资金出现问题;二是部分银行不良率提升,再加上面临转型压力,这部分股东急于脱手。”

    记者注意到,截至2月10日,上述银行股权拍卖已经有多人围观和设置提醒,但均为无人报名。从历史经验看,存在多家中小银行股权流拍现象。

    中小银行股权一直处于“遇冷”的状态。据记者统计,今年2月1~9日,阿里拍卖平台显示拍卖“已结束”的银行股权有88笔,其中50笔以流拍告终,流拍率约为57%。

    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认为:“中小银行股权存在供大于求的现象。”

    苏筱芮认为:“主要是市场上暂时没有出现看好部分银行未来的接盘方,这也与银行公司治理情况、经营业绩等高度关联。”

    “中小银行业绩下滑、风险上升降低了股权的投资收益,监管部门对股东行为监管趋严,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增多,严监管使得股东通过非公允关联贷款等方式从银行获取收益的可能性下降等,降低了银行股权对股东的吸引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

    从银行角度而言,柏文喜表示:“中小银行应从提升业绩与运营水平、内控能力的角度来综合提升自身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进而提升股权竞争力。”

    银行股权质押问题待解

    从上述拍卖的银行股权看,部分中小银行股权质押问题也较为突出。如其中一家股权将被拍卖的银行,截至2020年末该行部分股东质押比例已经超过50%。

    如果股东频繁质押或拍卖股权,上市银行经营不稳定性可能因此加剧。“银行股东高比例的股权质押率,有可能因为股价下跌而触发股东更迭的风险,从而影响银行股东组成与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反过来对银行战略与运营带来不确定性风险。”柏文喜表示,“因此,对于银行而言,为防止这类风险,就要从股东准入条件与资格审查方面进行预先的设定与筛选,并在股东股权管理中不断调整与优化股权结构与股东构成,让更有实力和更能与银行产生协同效应、为银行发展提供支持的机构成为银行股东,同时不断淘汰实力不强和缺乏发展加持能力的股东。”

    苏筱芮告诉记者:“银行股权质押比例高会使得银行的股权和日常经营管理处于较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一些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的贷款如出现违约,可能会对银行造成损失。”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其相应的权利也会受到限制。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企业出资人质押其持有的金融企业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金融企业股权的50%或金融企业全部股权的5%,以两者孰低为限,金融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照所质押股比对其在股东(大)会表决权进行限制。

    2021年10月14日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因此当质押比例过高时,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可能无法正常行使。

    在风险凸显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股东股权治理。据悉,2022年1月27日,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2021年5月,宁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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