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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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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制度短板加快补齐

    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更多使命,迎来更多机遇,也面临更大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2月召开的“2023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就强调,要深刻理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的角色和定位,持续探索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框架。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付喜国带来了《关于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付喜国在建议中提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为此,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统一立法加以规范

    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变化,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更强,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突出。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个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超23.3万件,涉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的纠纷投诉持续存在。

    付喜国在建议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金融领域就是大力弘扬“金融为民”——通过专门立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制度性保障,解决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在付喜国看来,百年变局给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记者注意到,从201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这些立法只是散见于各种规范之中。

    付喜国指出,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般性法律法规,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殊要求无法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与金融业相关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作为金融商事领域的专门法律,更侧重于对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标准不一、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等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监管边界模糊,缺少统领、协调,易造成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维权难度和成本。应当尽快补齐制度短板,将分散在各个金融相关立法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统一至单一的法律中加以规范,采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金融分业立法并行的方式,着力构建覆盖整个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他指出。

    而从国际环境看,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均意识到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是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均在本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独立的法律安排。

    付喜国认为,我国应借鉴参考先进的立法技术和保护机制设计,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缩小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这方面的差距。

    提高金融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记者注意到,在本届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张奎,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林建华等代表委员也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问题建言献策。多位代表委员共识在于,当前我国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基本成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具备可行之势。

    在具体立法建议上,付喜国认为:第一要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等基本概念。重中之重是要厘清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进行清楚明晰的回应。

    第二,要合理划分金融消费者权利类型。总结提炼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领域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护,全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三,应严格设定金融机构义务范畴。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基本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消费者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格式合同、投诉处理和金融教育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此外,针对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业务交叉型产品不断出现的局面,付喜国建议应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厘清履职边界。

    他特别强调,应该在立法中注意科学设置金融主体法律责任。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

    第四,还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救济机制。付喜国建议,应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运用小成本、高效率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构建“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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