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悦曹学平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市监总局官网表示,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规模快速扩张,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机构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情况较为突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可以引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行为,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减少消费纠纷。
《中国经营报》记者关注到,合同范本提示消费者应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并规定了消费“冷静期”相关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医美镜医疗美容争议研究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医美镜”)秘书长刘洋向记者介绍,医美镜是合同范本起草单位之一,合同范本的出台对于医疗美容纠纷责任界定与处置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与帮助、为消费者与正规合法的医美机构创造了更良好的环境,对行业健康发展、改善行业形象等都起到了重要影响。同时,合同范本的发布也让消费者分清合法医美机构和非法医美机构,从某种意义上看,必将会挤压非法医美机构的生存空间,“又有多少非法医美机构敢于和消费者签订合同范本呢?”
对保障双方权益都有积极作用
合同范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刘洋向记者介绍,在医疗美容行业,大部分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不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范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缺少书面合同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与此前进行医美项目时签署的医疗文书内容相比,合同范本的正文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予以明确,传统医疗文书仅是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医师依法履行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市监总局制定发布的合同范本为督促机构合法经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刘洋表示,医美纠纷成因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资质不全、超范围诊疗,医生不具备主诊医师资格,药械不合规,病历涂改和书写不规范等问题。
医美镜在调解医美纠纷的过程中遇到过多种情况,在参与合同范本起草的过程中考虑了上述列举的问题。例如在合同范本草案讨论中,针对目前部分医美机构使用假药(如未经批准的肉毒素)、假医疗器械(如未经批准的玻尿酸)情况,提出消费者在接受药物注射或植入性医疗器械时,应当向医美机构索要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质保卡、溯源码等资料,并妥善保管。此外,许多医美纠纷在消费者手术恢复期没结束时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医美镜提出消费者应当在手术恢复期结束后再行判断手术效果,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这些建议均被市监总局所采纳。
刘洋认为,合同范本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合法医美机构的权益保障都有积极作用。
对于消费者而言,主要体现在增强信息透明、倡导理性消费、设置“冷静期”条款等方面。如基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点,合同范本特别设置了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对于机构而言,主要体现在避免服务纠纷、促进正规合法机构的经营发展、为“正规军”创造出了良好环境以及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等方面。合同范本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手术治疗恢复期后再判断医美效果,并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医学效果”不等于“美学效果”
在“医学效果”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美学效果”的约定,对医疗美容行业将会有促进作用。
企查查数据显示,我国现存医美相关企业9.78万家,近10年来医美相关企业新注册量不断增加。2023年第一季度,我国新增医美相关企业9103家,同比增长33.53%。
北京的范晓婷(化名)向记者表示,其在私立医美机构进行过四五次光子嫩肤项目,所签署文书的具体内容已经记不太清楚,但是签署的时候只有一份而非双方各执一份,因而没有觉得更有保障。范晓婷告诉记者,自己在进行相关项目时实际上更注重价格和专业水平而不是合同是否完善,如果未来有更加规范的合同在手里会更加放心。
经常进行医美项目的朱乐乐(化名)告诉记者,其已经在常去的机构进行了3年多的医美项目,自己选择机构时会关注能否直接医生面诊,顾问是不是医生、护士等专业学校毕业的等内容。在进行项目前都会签署相应的文书,护士也会照例询问之前是否做过同一个项目,自己对目前的机构和医护人员十分信任。朱乐乐也表示,一般在个人面对机构时签署的文件均出自对方法务之手,要想进行项目,不管写了什么都得签,如果未来去完全不熟悉的机构,一定会要求签署合同范本。
对于未来在落实合同范本内容的时候是否会出现某些难点的问题,刘洋向记者表示,消费者不是医生,很难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医疗美容同时兼具消费属性和医疗属性,消费者和医美机构之间在诊疗行为和诊疗效果的认知上存在差异。合同范本设置了服务效果条款,可能消费者和机构在未来落实相关合同内容时会遇到一些阻力。
此外,医学是一门不完善的学科,至今仍有许多未知领域和临床上无法解决的难题,且医疗技术距离完善相去甚远。因此,医美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诺“过程”而不承诺“效果”。即便是医美诉讼案件,法院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依据则是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而非只看结果。因此合同范本要求消费者与医美机构之间就服务效果进行事先约定,预计绝大多数医美机构和美容医师都不会执行。
为此,刘洋认为,应当通过科普宣传,让消费者分清“美学效果”与“医学效果”之间的区别。“美学效果”没有统一标准,医美机构和美容医师不可能在手术前向消费者承诺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效果。“医学效果”则具有客观标准,例如重睑术把单眼皮做成双眼皮、隆胸术确确实实起到了丰胸的效果等。通过术前消费者和医美机构就“服务效果”进行明确和细致磋商,尽量在“医学效果”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美学效果”的约定,对医疗美容行业将会有促进作用。
同时,刘洋还建议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为广大医美消费者普及专业知识、传递正确医美观念、引导理性消费,使消费者在与医美机构签署合同范本之前能够对相关医疗美容项目、机构、医生、药械以及医疗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与相关风险有清楚认知。如首都医疗美容药械正品宣教中心的成立以及努力打造医美治理的“北京样板”等。
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集团董事长李滨向记者表示,联合丽格与其他医美机构一样遵守基本医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的病历、术前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相关医疗文书均构成相应的合同要件。李滨认为,合同范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医疗美容的消费属性,对医美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一定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有一定宣传教育作用。
而在具体应用方面,李滨认为,合同范本可以理解成为供医美机构和医美消费者选用的一种契约方式,并非强制性。所有正规的医美机构都会严格按照医疗就诊的程序和规范操作,相应医疗文书均构成合同要件。李滨认为,若未来消费者主动向医美机构提出签署该合同,医美机构一般也会和消费者签署。此外,在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提供方等要尽量让服务过程越便捷越好,方便就医者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