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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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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完善法规体系 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国务院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及依据。

    视觉中国/图

    本报记者吴婧上海报道

    近日,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券商人士认为,私募违法行为成本将显著提升。

    广发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陈福认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前相关法规中,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其有所规定,且缺乏“上位法”层面的依据,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则较低。《条例》效力层级较高,为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及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同时推动了私募基金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自律规则进一步完善。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私募违法行为成本将显著提升。同时,私募股权监管政策复杂多变,且易被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影响,各方博弈持续动态变化,政策不确定性仍存在。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在湘财证券分析师夏昌盛看来,在此前的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最高层级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公募基金,仅在第十章以很小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此外,还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自律规则,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在夏昌盛看来,当前私募基金规模已达21万亿元(截至5月),诸多在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均有私募基金参与,在《条例》推出之后,私募基金在创新项目“投退”方面均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相关流程也有望持续优化,市场良性运行和投资IRR的提升形成正向循环,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市场规模,鼓励创业创新。

    另外,《条例》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

    在证监会负责人看来,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东兴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刘嘉玮认为,《条例》发布后,将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加强对成长型、创新型创业企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夏昌盛认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更加贴近实体经济,是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重要金融工具,或可享受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和更多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者投资、激活创业投资市场,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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