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慈玉鹏北京报道
时隔两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价行名单再次扩容。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示,将LPR报价行由此前的18家增至20家,新增LPR报价行为中信银行和江苏银行。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增报价行,主要目的是提升LPR报价的代表性与多元性,更有利于不同类型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获取流动性支持。此前,中小银行在LPR报价过程中存在参与度不足、流动性分层等现象。未来,报价行名单中的中小银行比例可能进一步增加。
业内人士同时建议,LPR改革应进一步深化。一是强化对报价行的监督指导,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持续提高LPR报价质量;二是扩大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的范围,尽量将LPR的报价行纳入其中,保证操作对象的一致性;三是健全LPR利率期限结构,进一步丰富3个月、6个月、两年、三年等期限LPR,优化连续性;四是优化银行贷款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利率、市场利率的联动性。
中小银行或继续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近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价行调整公告》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5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对场内外LPR报价行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了LPR报价行。此次调整后,LPR报价行由此前的18家增至20家,新增LPR报价行为中信银行与江苏银行,以上调整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是LPR报价机制自2019年改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调整报价行名单。调整后,20家LPR报价行包括:国有大型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2家、民营互联网银行2家、外资行2家。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LPR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
2022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LPR报价行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共包括:10家全国性银行(6家国有大型银行和4家股份制银行)、2家城商行(南京银行、台州银行)、2家农商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家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2家外资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佩珈告诉记者:“此前LPR报价行主要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既有全国性银行,也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总的来看,大型商业银行占据主要位置。此次新增中信银行和江苏银行作为报价行,主要是为了提升LPR报价的代表性与多元性,使其更加科学完善,也更有利于不同类型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获取流动性支持。”
李佩珈进一步分析称:“此前,中小银行在LPR报价过程中存在参与度不足、流动性分层等现象。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在投放中期借贷便利(MLF)时,需要银行提供合格担保品。但由于中小银行合格担保品较少,导致MLF的交易方仍主要局限于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再加上LPR利率报价行也主要以大型银行为主,中小银行不容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流动性支持。”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告诉记者:“这次新增加的报价行分属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与6家国有大型银行相比,这些银行市场化经营程度较高,其提供的LPR报价更能体现市场利率变化及信贷市场实际供需状况。我们认为,此次LPR报价行名单调整,体现了监管层持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未来,报价行名单中的中小银行比例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东北地区某银行人士表示,本质上,LPR的形成机制是由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在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的基础上加点形成的。近年来,中小银行在定价能力方面亦在不断提升,应继续提高中小银行自身的定价能力。
LPR改革仍具空间
上述东北地区某银行人士指出,目前应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升LPR形成机制市场化程度,报价行的监督指导应进一步强化,权责一致,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强调报价应基于对最优质客户的真实贷款利率,保障、提高LPR报价质量。
该人士表示,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MLF操作对象和LPR报价行不匹配。中国人民银行MLF操作的对象是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但与LPR的报价行并没有完全匹配,经过梳理可发现,部分参与报价的银行并未纳入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的名单。未纳入名单则意味着,不能根据MLF操作所提供的流动性来衡量自己资金成本的变动情况,进而导致LPR的报价质量受损。建议应进一步扩大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的范围,尽量将LPR的报价行纳入其中,从而保证操作对象的一致性。
王青告诉记者:“除了在现有机制下持续优化报价行制度外,下一步完善LPR报价机制的重点仍是要让银行贷款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实现更为及时有效的联动调整。为此,除了要强化考核,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外,关键是要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否则,若银行成本端利率不能跟进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及时调整,资产端利率调整必然受阻。当前,监管层已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具体就是引导银行存款利率根据1年期LPR报价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做出适当调整。应当说,这个机制在近期引导多轮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这一机制中的传导路径是由贷款利率(1年期LPR报价)向存款利率传导,与充分市场化条件下的存款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完全一致,后续还有较大改进空间。其背后是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经营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银行在存款市场缺乏竞争力。我们判断,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推进,最终将建立起‘央行政策利率—银行存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的传导路径,从根本上解决市场利率与贷款利率‘两张皮’的问题,切实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王青进一步指出。
李佩珈告诉记者:“当前,LPR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对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提高贷款利率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难点。例如,LPR存在期限结构单一、报价曲线有待完善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仅要求商业银行对一年期、五年期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LPR进行定价,对一年期以内、一年至五年期以及五年期以上期限贷款业务缺乏统一的市场基准。在实际运用中,商业银行需要考虑自身总负债成本进行换算并报价。”
李佩珈建议:“一是健全LPR利率期限结构。目前,LPR只有1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结构,未来应进一步丰富至3个月、6个月、两年、三年等,形成更加完备的LPR。二是加快培育LPR衍生品市场,提高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我国与LPR挂钩的衍生品规模仍然有限、种类仍显不足、期限结构仍不完整,难以满足银行不断加大的利率风险对冲需求。”
北京地区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建议进一步丰富LPR的期限品种,例如增加2至4年期及1年期内的LPR,如6个月、2年期、3年期等报价期限,完善LPR报价曲线,进一步提升贷款利率在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连续性。另外,LPR报价行的范围还可进一步拓宽,从而使得LPR对银行成本的反映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