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婷曹学平深圳报道
日前,《中国经营报》就润都股份(002923.SZ)被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报道并获公司独家回应后,该消息引起广泛关注。6月16日晚间,润都股份针对记者报道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这也是其首次对涉嫌前述行为进行公告。
润都股份在公告中表示,近期,有媒体刊登或转载了以“润都股份被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题的报道。“公司非常重视此事,在获悉检察院公告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与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获知‘该事项目前正在调查中,由于涉密,暂时不便告知具体内容’。”
据记者此前报道,检察日报社旗下正义网披露称,5月30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润都股份、峨眉山宏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药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公告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此,记者致电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该院第二检察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的确发布了上述公告,内容属实,但由于涉密,暂不接受具体案件的有关采访。
6月13日,润都股份方面答复记者称,截至当日,公司并未收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就该事宜对公司提起诉讼的通知,公司也不存在被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调查的情形。“事实上,公司也是收到贵单位采访函后才获悉相关公告信息。”润都股份方面进一步表示,就上述事宜,公司将尽快委托专业人士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并依法依规处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记者注意到,润都股份与宏药业一同出现在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中。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润都股份也作出了说明。
润都股份在6月16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内部核查:公司与宏 药业无股权或关联关系,近三年间亦无业务往来;截至6月16日,润都股份未收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就该事宜对公司提起诉讼、立案的任何法律文件或通知。
宏药业官网显示,该公司主要销售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等产品,与润都股份的主营业务有重合之处。
公开资料显示,原料药是润都股份的传统业务,其目前已形成以抗高血压沙坦、抗消化性溃疡质子泵抑制剂拉唑类等药物用原料药及中间体、CMO(医药合同生产)、CDMO(医药合同研发生产)等业务格局。2023年,公司原料药及中间体业务收入约4.97亿元,与2022年基本持平,占公司营收的比重为38.48%;制剂业务收入约7.85亿元,占比为60.74%。
润都股份在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公司已委托律师赴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公司将全力配合当地检察院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同时,公司将积极关注本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权益。
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依法查处籍某等人生产经营含新型降压药物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7月,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服务站销售的“决明子蛹虫草人参昆布压片糖果”经抽样检验,检出含有美托拉宗、阿齐沙坦两种降压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