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国有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主力军,当前国资已成为创投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LP合计披露出资金额占比达81.2%。在此背景下,激发国资在创投中的积极性,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高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成为其中重要一环。
近日,广东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探索,也在立法层面推进了这一改革。10月1日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是全国首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地方性科技创新法规。
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条例》从优化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完善有利于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和前瞻性的创新设计。
与此同时,《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建立容错机制,这引发市场热议。《条例》规定“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这一规定不仅打破了传统的考核导向,也减轻了国有资本在投资决策中的顾虑。
容错机制的核心在于科学的评估体系和合理的激励措施。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以保障容错机制的有效实施。针对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尽职可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
通过该举措,广东省政府向国有资本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投资失败在合理范围内是被允许的,重点不在于投资是否成功,而在于是否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从企业角度看,政策方向的调整,将极大释放国有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潜能。
虽然《条例》在国资创投容错机制中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其在考核评价机制上的“风向标”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尤其是《条例》以立法形式正视国资在创投方面的“错误”“失败”等问题,也充分说明一套科学、高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非常重要。
当前,对于高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概念上,而要坚持目标导向、过程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用好考核“指挥棒”,引导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实践中,“指挥棒”指向哪里,各级领导干部才会在哪里用力,也才能带动经营主体在哪里用力。当“指挥棒”指向新质生产力,那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主体也就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面下真功夫。
基于此,在新发展理念下,我们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要把考核干部和地方政绩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加速构建为新质生产力赋能助力的高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而高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必须设置科学的考核指标。为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计监测体系和一个相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评价体系。
政策层面,国资委正在全面推进实施“一业一策”“一企一策”考核机制,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作用,设置更有针对性、个性化的考核指标。
在地方,围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江苏省高质量考核设置了研发支出占比、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比、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此外,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和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根据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从科技创新、新型劳动者、新质劳动资料、新型劳动对象、要素优化组合五个维度构建了一套新质生产力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各地的探索,我们认为,当前应借鉴江浙、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做法,加速构建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和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并进行定期评估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去年中央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后,个别地区盲目投资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导致投资过热。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警惕地方“攀比”现象。
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新质生产力发展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在考核评价机制中设计约束惩罚机制。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涉及融资、用地、就业、供应链等多个领域的大数据分析监测平台,及时对新兴产业投资过热现象进行研判。对地方违规审批、盲目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进行摸排,及时予以纠正,适时对相关地方进行约束和惩罚。
我们认为,当前要充分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该激励的及时激励,该惩罚的及时惩罚,只有这样,才能集中力量放大资源优势,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汇聚形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