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罗辑北京报道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系统化的改革要求。与此同时,4月1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同日,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宣布就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
这一系列的动作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迎来全面改革,此后,“独董不独”“独董不懂”“花瓶独董”都将成为历史。
明确职责定位保障独立性
《意见》从八方面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旨在强化独立董事监督效能,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旨在独立董事制度的系统化改革。以如此级别的顶层设计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提到,“这是(自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二十余年来的)首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间,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公司治理的完善、大股东权利的制衡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系统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也愈发迫切。
在此背景下,《意见》出台。具体来看,《意见》提出八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任务,即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到,《意见》从上述八个方面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旨在“切实解决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强化独立董事监督效能,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就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问题来看,“长期以来,各方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当监督的重点存在模糊认识,独立董事职责范围不聚焦、不系统。这导致独立董事对自己承担的核心职责不甚清楚,在其应当监督的关键领域发挥的作用不够,同时独立董事的身份特点也决定了其不足以承担过多职责,‘蜻蜓点水’式的履职效果不佳。同时,目前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存在短板,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集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背景下,存在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人情董事’的情况。”
清晰的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独立性则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职要求。
为此,《意见》提出的八大任务之首便是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提出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并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
“《意见》首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三大职责定位(即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并明确了需要特别关注事项。”邢会强提到,“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二十余年来,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不断增加。统计来看,目前(上市公司经营、治理中)约有21项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这使得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定位不清和责权利不对等。”
而通过明晰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多位专家学者提到,这将有利于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匹配、增加其履职信心。“过去,独立董事角色定位不清晰,独立董事自身也想法各异。《意见》系统、聚焦地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三大职责定位,这其中核心职责便是监督。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结合中国特色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聚焦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在决策中行使监督权,尤其是事前、事中,推动(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到。
同时,保障独立性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并在上述诸如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等多方面的任务内容中,对独立性条件、资格认定、独立履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在独立性条件方面,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提名选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权。在持续管理方面,建立独立性的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保证其能够持续独立履职等。
加快形成更加科学制度体系
独董制度改革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有现实意义。
在2016年的“宝万之争”中,作为关键少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其独立性、履职规范和约束情况受到了极大关注,引发了市场对于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监管的讨论。随后,在2021年“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中,几位独立董事需承担5%~10%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过亿。该案判决后A股突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潮。独立董事权责是否对等也成为彼时市场热议的话题。
如今,上述问题有了系统性的回答和解决。
“《意见》提出要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推动独立董事权责更加匹配、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选任管理更加科学,更好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监督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到。
刘俊海提到,《意见》的出台,“对于提振独立董事履职信心、保障独立董事权益、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打造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着现实意义。”
2022年某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身兼数家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的情况引起市场关注。随着《意见》的出台,在日前该上市公司的2022年业绩说明会上,公司董事长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回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并提到,去年独立董事主要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上市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随着近期《意见》印发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做好独立董事选聘工作,支持并配合好独立董事履职。”
《办法》作为落实《意见》各项改革任务的主要载体,根据《意见》确定的八个方面重点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其中,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根据《意见》的要求,《办法》明确相关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针对性细化列举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此外,《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情况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为上市公司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