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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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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 两名股东被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封莉北京报道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日益便捷快速,这也为少数企业恶意“注销换壳”逃避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前不久,江苏省一家木业公司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在尚未缴纳行政罚款的情况下,偷偷注销了公司。

    这起企业通过“恶意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入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这类问题企业“注销换壳”逃避处罚现象并非个例。针对此类现象,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纠正此类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注销行为。

    最高检发布这批案例,旨在通过行政检察监督助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优势,依法推动解决行政监管机关不知情、未履职等问题,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会签文件等方式,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该市生态环境局时发现,个别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在被强制执行前注销公司逃避处罚,导致生效行政法律文书执行困难,遂依职权予以监督。

    案情回溯显示,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万元,责令两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万元。但当法院准备执行时却发现,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因执行已终止的法人缺乏法律依据,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该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木业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应履行相应赔偿义务,法院应当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此,某市检察院建议某市法院撤销原裁定,通知申请机关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2021年8月24日,某市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并向申请机关释明,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公司注册、注销登记更加便捷。借助新的制度,市场主体进出的制度成本明显降低,这也为少数公司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行政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某市检察院通过走访研判、数据碰撞,发现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并非个例,遂根据调研情况撰写《问题企业“注销换壳”逃避处罚多发基层“放管服”改革需完善制度措施》报地方党委、政府,推动全市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已纠正12个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注销行为。

    “过去,个别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直接注销,一关了之,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建立这样一个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避免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让行政执法更具公信力。”张家港市人大代表、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中队中队长黄晓波说。

    2022年2月,某市检察院邀请某市法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就防止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问题会签了工作意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与公司注销登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促进源头治理。

    就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据最高检介绍,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得被执行人失去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向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提出防止恶意注销公司的源头治理对策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破解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难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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