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孟庆伟北京报道
日前,《学位法》获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对实施了40余年的《学位条例》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学位法》共7章45条,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在制度创新方面,《学位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构建起了“三级两类”学位制度体系,即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对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学位法》还明确了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程序等内容,尤其是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专章作出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首次明确专业学位类型
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于1980年制定、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也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进程的开端。
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实施了40余年的《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此后历经5年多时间,《学位法》终获通过。
作为一次全面修订,《学位法》立法中的一项重大突破,就是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专业学位。
《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一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它并非一个新事物。
马怀德表示,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专业学位类别不断丰富,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但《学位条例》仅聚焦学术学位,并没有专业学位的表述和相应制度设计。
“为总结和巩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和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建设,《学位法》把专业学位法定化,明确把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马怀德称。
按照《学位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三级两类”学位制度体系,而针对“两类”学位,则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认为,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学位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规定的水平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也就是说,专业学位可以用行业、产业实践的创新成果进行答辩,而不是必须用论文答辩。这一改变,意味着我国对人才评价的标准和导向更加科学。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是否同等重要?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3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相比《学位条例》,新颁布的《学位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程序。
从具体条款看,《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尤其是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学位法》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表示,《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学位管理体制是学位授权和学位授予开展的组织保障,也是学位制度有效实施的组织基础。《学位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推动我国学位管理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据了解,现行的《学位条例》仅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没有涉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而实际上,我国在学位管理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其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条例》确立的学位管理体制上没有体现,导致学位管理与高等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分离。
针对上述管理体制方面的欠缺,《学位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管理中的相应权限,同时增加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学位法》还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突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导向。
学位质量是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还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记者注意到,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既突出了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又强化了外部监督。
为严把教师质量关,《学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
《学位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还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
马怀德认为,《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前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
学位授予点布局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我国正在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带来的机遇,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因此,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加重要的战略意义。
《学位法》提出:“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据记者了解,以《学位法》为指引,各地的高等教育改革将更加着眼于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江涌表示,江苏省现有专业学位博士授权点51个、硕士授权点558个,涵盖全部学科门类,总体形成了多元协同、产教融合、分类发展的新格局,但也存在优势学科建设与优势产业领域关联不强等问题,部分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市场需求存在错位,集成电路、新能源、智慧医疗、智慧农林等学科专业人才较为缺乏,相关学科专业布局不够,人才培养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
“究其原因,主要是高等教育主动对接融入意识不强,有关高校未能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及时调整优化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方向,导致办学与需求脱节,直接影响到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学校声誉。”江涌说。
江苏是高等教育大省。据了解,下一步,江苏将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支持申报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主动对接产业需求,积极探索江苏高校学科交叉中心试点,围绕重大基础研究、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国防科技等国家(行业、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大力推进跨门类、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学科体系支撑服务重大需求的能力。
北京大学也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强化学科对人才培养的支撑力。
龚旗煌表示,北京大学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为重要抓手,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在做大做强传统优势学科的同时,大力发展交叉学科,打造学科交叉平台,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鲜明特色,着力提升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