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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发芾
作者为财税史学者
目前,多地人社部门已经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整治。其中,广东省决定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这项新规定引发强烈关注。
社保“挂靠代缴”不是新问题。笔者近年曾在某小型国企当过两年总经理,曾经遇到这样的事。单位一职工离职走人,却提出不转移社保,由单位继续代缴,该多少是多少,他全部缴纳即可。经过咨询有关方面,这种做法属于违规,有一定风险,我没有同意他的要求。而有些单位,确实存在将本来没有工作的熟人的社保挂靠在单位,由单位代缴社保的事。
如上所说的向正规单位挂靠的事,现在比较少见。目前更常见的“挂靠代缴”,已经专业化、规模化,但肯定没有正规化。因为需求巨大,现在市场有不少公司专门从事社保“挂靠代缴”业务,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按照约定给代理人支付社保费用和代理费用,代理人则按约定将社保费用缴纳到社保机构。代理人赚取的就是那笔代理费或服务费。作为代理人的有关公司长期从事此业务,业务熟练,办事效率较高,而作为委托人,也省下许多麻烦。关键是,在很多场合,个人无法完成这些业务。
之所以形成这样一套专业化服务,主要是社会对于社保“挂靠代缴”有刚性需求,不得不如此。需求的刚性在于,有些地方规定,本地户籍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保,但非本地户籍的居民则只能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如果这类非户籍居民是灵活就业者,没有单位,就无法缴纳社保。而有些城市的购房资格、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都对外来居民有社保连续缴纳时间的要求。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外来居民,就没办法享受购房买车上学等待遇,这种情况下,社保“挂靠代缴”的需求和市场就出现了。另外,个人在换工作期间,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会出现社保断缴,为了在换工作期间不出现社保断缴,也可以通过社保挂靠,由代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这种因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挂靠代缴”行业,已经存在多年,但问题显然也不少。关键是这么多年这些公司是在灰色地带从业,不可能存在严格规范的监管,服务好坏只是凭借良心。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一方更可能从事欺诈活动,侵害委托人(客户)利益。比如,代办公司可能和客户以高基数来确定金额,却以低基数给客户缴纳;代办公司挪用了委托人缴纳的社保金没有及时或者干脆没有向社保机构缴纳;代办公司对一些未经约定的临时费用高收费,使委托人多承担了一些代办费用;合同上没有约定好工伤申报事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由代办公司进行申报、处理理赔等,就成为扯皮事宜。另外还有一些代理公司可能会承诺帮助客户补缴社保,但补缴社保程序非常复杂,一般以参保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这样的前置程序,社保部门不会启动补缴程序。办理补缴之类,很可能涉及欺诈。遇到这种情况,客户利益受损,无论起诉还是其他救济手段,都不可能完全挽回客户的利益损失。
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社保“挂靠代缴”处于灰色地带,专业挂靠公司从事的是灰色业务。我国城镇职工社保,是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缴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没有雇佣单位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己缴纳社保,但由单位负担的部分也必须个人出资。“挂靠代缴”的委托代理模式虚构了一种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下,代理方貌似是用人单位,委托者是劳动者,但实际上并无这样的劳动关系,代理人除了给委托人代缴社保费并收取一定代理费用外,不会为代理人提供雇主应该提供的服务。以前,对于此种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行为,有关方面没有认定其性质,导致这种灰色业务长期存在甚至蓬勃发展,以致有些用工单位也嫌专门配置人员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保成本太高,直接把单位的社保业务一揽子委托给挂靠公司。
今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提出,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参保骗保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处理,而该法第88条的规定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显然,社保“挂靠代缴”已经被认定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要受到退回资金并罚款等手段的打击。这样,社保“挂靠代缴”的灰色地带终于被消除了。
显然,社保“挂靠代缴”的这扇遮遮掩掩的门,是要关上了。但是,导致社保“挂靠代缴”成因的社会刚性需求,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上这扇遮遮掩掩的门的同时,还应打开另外一扇堂堂正正的大门,那就是给那些需要属地化办理社保的外地灵活就业者,给那些因失业、调动工作等导致社保中断的人,制定更合理的制度,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需要。这将是釜底抽薪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