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8日起正式施行,消费金融行业新一轮的重塑发展进程拉开了帷幕。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自3月18日《办法》发布以来,多家消费金融机构或增资、或变更高管,相关动作频频。
面对《办法》形成的全新监管指标和合规义务,消费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因应调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近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监管力度强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监管趋严,从业机构需深入梳理各业务环节的合规边界。与此同时,投资人在布局消费金融时也需更加审慎,特别是主要股东短期内无法转让股权,需配合履行的各项股东义务方面,均需引起重视。如何在遵守政策要求的同时优化服务,提升竞争力,将是消费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关键。
行业准入门槛全面提高
消费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发生显著变化,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自2013年修订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未更新。
在刘新宇看来,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办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体现在准入门槛的全面提升。在对入局者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也基本摒弃了不良玩家入局的可能性。
记者注意到,3月以来,包括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宁银消费金融已开展新一轮增资;而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建信消费金融等机构则进行了一系列高管调整,这都反映出实践中各家从业机构对《办法》要求的迅速响应。除准入门槛外,《办法》在业务经营的更细维度对消费金融机构亦有着重要的规范意义。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答记者问,此次《办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包括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刘新宇认为,《办法》在提出更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利好指标。“比如,在业务分类监管方面,通过划分基础业务与专项业务,《办法》明确了剔除边缘业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聚焦主业的监管主旋律;通过放开接受存款与借款的限制、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发行资本工具,并正式将可从事ABS业务写入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这些举措都进一步拓宽了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有助于降低消费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而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也从整体治理架构和机制、股东义务等治理主体、薪酬管理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消费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刘新宇认为,消费金融机构需要重点关注并落实《办法》中对机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授信领域相关风险以及贷后管理风险等各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更细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着墨不少,消费者保护义务的权重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说,《办法》不仅对消费金融机构自身提出了诸多要求,还从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压实主体管理责任方面提出更为细致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名单制、分类管理等,需建立完整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确保合作事项合规、按照适度分散原则选择合作机构等。这些合作机构包括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放贷、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比如,营销获客涉及互联网流量平台、各大门户;共同放贷涉及具备放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支付结算涉及具有支付结算资质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风险分担涉及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机构;信息科技涉及各类互联网信息技术科技公司;逾期清收则涉及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每一类合作机构的资质和管理问题都需要引起消费金融机构的重视。”刘新宇表示。
在刘新宇看来,《办法》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能促使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等导致的市场失序,有效降低因误解或误导产生的金融风险。
刘新宇进一步指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要求上,《办法》首先强调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要从董事会层面体现出重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次是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消费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贷前审查,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升客户画像精准度,审慎评估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则要求消费金融机构必须公开透明地披露贷款关键信息,如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
特别是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中明确了消费金融机构及其各类合作机构可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具体类型,要求各主体必须考虑拟收取费用与贷款之间是否具备相关性。而对于如何理解“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中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这一业务难点,刘新宇透露,目前业内也存在争议,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亟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厘清释明。
针对下一阶段投资人如何布局消费金融公司,刘新宇建议,由于《办法》对设立出资的准入门槛显著提升,投资人作出设立/投资的决策成本更高。伴随着强化公司治理、压实股东责任要求的强化,叠加行业马太效应进一步加剧,投资人入局更应权衡利弊。
而从合规重点看,除前述已提及内容,刘新宇认为: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贷款利率、监管指标落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催收管理等都需要消费金融机构特别关注。
在他看来,从近年来相关消费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案例及原因中,也可以看到行业的合规薄弱环节与监管重点。比如,消费金融机构常见的合规问题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贷前审查不审慎、对委外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