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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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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行业的存量与增量将往何处去?

    本报记者郑瑜北京报道

    消费金融不仅为新市民提供适当、有效、可负担的金融服务,还在填补金融服务空白、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能力等新市民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贡献了力量。

    日前,《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规落地,将对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对于身处行业之中的各家机构意味着什么?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行业未来发展,《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在李爱君看来,此次新规是通过前期试点总结了实践经验,在过去《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进行全面的修订。“《办法》中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这些都是为了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提高准入标准背后是对股东治理决策权的集中,股东管理决策权利过于分散无法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利用股东的加大责任,可以达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最大化。”李爱君认为。

    谈及公司治理,李爱君表示,本次《办法》同样对全面贯彻健康科学的治理体系提出了要求。比如,《办法》中提到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办法》其实是有机衔接了近年来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从《公司法》以及有关公司治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层面来理解,金融行业专业性强,即便现代监管技术日趋成熟,金融机构内部各种问题依然具有一定隐蔽性。为了减少实质性监管的压力,首先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入手,不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时也是当前各国进行金融监管的主流思路。”李爱君进一步解释道。

    可以看到《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

    “但是金融机构不应该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作一项义务,而应该是一种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李爱君表示,“在风险教育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更好了解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另一方面方便金融机构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品牌的知名度,更有助于增强客户对于消费金融机构的信赖度以及黏性。如此一来,在践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机构也可以获得客户更多的信任,从而建立正向沟通渠道,减少客户投诉的产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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