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屈丽丽北京报道
2021年,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时隔13年后迎来“大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2021年10月23日,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
应该说,在数字经济时代,在国家强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鼓励创新的背景之下,《反垄断法》的本次修订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修订重点
首先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数字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数据和算法所带来的挑战。
对于本次修订的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总结为三项内容,即“首先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数字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数据和算法所带来的挑战;其次要解决制度供给不精细的问题;最后是优化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安全与发展、创新与竞争、监管与反垄断这五对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不仅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写入总则,同时也细化完善反垄断本身的相关制度规则,比如针对平台经济领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排除竞争行为。
那么,对企业而言,如何理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反垄断问题?如何看待数字经济背后新的制度建构? 如何从合规的角度去看待轴辐协议、掐尖收购、自我优待等问题? 尤其是当企业拥有的数据和流量超越销售收入和利润指标,进而对产业形成更为隐形的影响力和掌控力时,企业又该如何对待“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此外,伴随停表制度、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主动调查权的引入,包括企业利用算法、资本等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风险提升,企业,包括实业和投资机构在内,又该如何对待,如何提早排除风险?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法律界和企业界已围绕反垄断未来监管走向展开思考与讨论。
修法背景
一般就行政处罚而言,对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当然也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反垄断法》大修备受各方关注,就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越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首先,这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法》实施13年来,执法机构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在实践操作中获取的知识可以对法律本身进行回顾和反哺,比如执法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充分了解,可以帮助对程序性的设置进行补充和完善等。
“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的经济和市场也有很多的变化,最典型的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它的重要性在当年最初进行反垄断制度设计时远没有现在突出,所以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一些调整。
“再次,在我们的立法体系中,此前通过规范性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制度,比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它进行一个确认。”
以垄断协议为例,这次修法过程中引发关注的一个重要术语叫“轴辐协议”。在周越律师看来,“轴辐协议”的引入,是因为在平台经济时代,垄断协议可能不仅仅是在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它可能也由一些没有竞争关系的人作为轴心,帮助促成这样的协议。但在既往案例中,很难按照现行的《反垄断法》来追究这部分人的法律责任,导致执法遇到一些困难,所以通过修法对它进行确认。
举例来说,一个中介机构,它帮助不同的竞争者之间达成了一个协议,这些竞争者可能都没有见面,只是分别跟中介机构来谈,最后这些竞争者可能会因为垄断协议被罚,但中介机构虽然是行为的源头,却在现行法下难以根据《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处罚。再比如,一个下游经销商公司与不同的上游供应商之间进行串谋,虽然这家经销商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策划和实施的角色,但是如果他不是上游市场的竞争者,最后依然没有办法处罚这个公司。
作为一名国际律所的律师,周越也告诉记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不管是《欧盟运作条约》的第101条还是美国的《谢尔曼法》,欧美法律辖区在追究垄断协议的责任时都没有阻碍,因为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对竞争关系的限制,只要是在不同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不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都会被追究。所以,从立法技术上来看,这可能是我们早期立法时的一个小瑕疵,因此需要在这次修法时予以澄清。”
对于新法通过之后,过往行为是否会被追溯,周越律师告诉记者,“新法通过之后,是否可以追溯要看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就行政处罚而言,对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当然也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