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文/毕舸
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条具体举措,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该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最高法的新规出台,对于广大中小微企业而言当然是又一利好。过去几年,中小微企业接连收到政策大礼包,如2021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1万亿元。这也带来了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预计约1300万户,同比增长13.6%,为2012年的2.4倍。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汪洋中的小鱼小虾,看似不起眼,却往往能够带来就业、税收、服务民生等诸多效应,也关系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因此,经济学界往往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质量的重要指标。
在这个层面上就不难理解,为何最高法会出台新规,强化对包括“二选一”、低价倾销等行为的严管,从而对中小微企业起到更明显的保障作用。“二选一”指向市场垄断,低价倾销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会造成垄断者的寻租,也就是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强迫产业上中下游的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合作条款,盘剥其利益而为自身谋求暴利。中小微企业本来就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底子薄、急需更多资金用于自身发展,然而市场垄断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获得合理回报,沦为大资本、大企业的附庸,所谓“大树之下、寸草不生”就是典型的市场垄断结果。
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往往使资金等资源更加雄厚的大企业得利。尤其在近些年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中,从当初的团购、外卖、网约车到如今的社区团购,低价倾销让行业早期的“百花齐放”格局渐渐转变成了“一家独大”格局,无数心怀梦想的创业者、中小微企业没能等到共生共荣的机会,在恶性价格战中眼睁睁看着自己耗费心血所获得的用户、市场份额快速流向大资本撑腰的企业。所谓的“快鱼吃慢鱼”比的不是技术、产品等硬实力,而是看谁能烧钱,用远远超出市场合理标准的价格获客。当大量中小创业型企业纷纷死去,少数几家企业成为巨无霸,这些企业就会形成对低价倾销模式的路径依赖,一旦后续有新的企业进入,他们会利用自身资金、市场等优势继续打压,最终逼得新企业退出该市场,一潭死水的封闭市场让本应孵化、生养成千上万中小企业的活力生态不复存在。
低价倾销不仅造成了相关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非正常倒闭,获得足够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也就此掌握了定价权,可以对提供原料的上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配套终端服务的下游中小微企业给出远低于其成本付出的价格,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在不对等博弈面前只能接受。许多中小微企业往往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最终发现自己不过是为大资本、大企业打工,反而面临亏本乃至生存困境。
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反复证明,如果各个产业领域只有几家超大型企业把持,而没有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经济就容易出现垄断造成的效率低下、创新活力被扼杀等后果。更可怕的是,“二选一”、低价倾销等行为的发生,背后是大资本、大企业试图扼杀竞争和创新,中小微企业要获得用户认可,必须依靠竞争和创新。充斥“二选一”、低价倾销的市场,将造成创业成本过高,中小微企业存活周期不断缩短,进而带来大量失业、民生福利被剥夺,也危及市场经济的根本。
除了对大资本、大企业损害中小微企业的种种行为进行更有效制约,最高法还在新规中赋予了中小微企业更多制度救济路径。比如,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两种情形,涉及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履约管理。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被迫接受的非公平合同条款,法院可以在事后审理中宣布其作废。而当疫情等不可抗事件发生时,基于适度倾斜弱势一方的原则,中小微企业将获得有关合同规定义务的免除及变更权利,为其提供渡过眼前难关的缓冲期。
通过新规,最高法对于大资本、大企业利用“二选一”、低价倾销等手段损害中小微企业的行为划出了监管红线,为中小微企业遇到市场不公平待遇及天灾人祸,带来了更全面的救济方式。这也体现出我国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减费减税、提供更多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在花大力气在反垄断、创造更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打造上下功夫,从而带来更具开放性、公平性的创新创业“大池”,让更多“小鱼”自由遨游,有机会也能长成大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