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慈玉鹏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第六批共1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等机构。
根据公示内容,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等。
《中国经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金融监管总局六次共公示了142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业内人士建议,加强金融机构股东监管,可进一步建立关联交易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平台,要求股东全面披露关联关系,通过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识别和监控复杂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行为。
18名股东被公示
金融监管总局此前累计向社会公开五批次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加大惩戒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强化社会约束的良好效果。为持续发挥震慑惩戒作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开第六批共1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金融监管总局方面表示,本次公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结合近期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决予以公开。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与第五批公布的十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相比,“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成为本批次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公开的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合计达142名,此次公开的18名股东涉及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等机构。
银行方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布名单中的锦达华夏(天津)有限公司持股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持股比例为6%。同时,天津金城银行2023年年报亦显示,锦达华夏(天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8亿元,持有6%股份。记者就相关情况与该行核实,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布名单中的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持有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而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已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保险方面,6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公示一则2022年7月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撤销决定书》显示,经查,天津大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远洋资本有限公司、景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九洲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财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浩信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信泰人寿的资金均非企业自有资金。责令信泰人寿应按照银保监会要求有序开展相关公司股权清退工作,限制违规股东参会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上述公司此次均被监管公示。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今年4月公示的信息,目前上述7家公司已不持有信泰人寿股份。
同在6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披露的罚单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许可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50万元。
另外,金融监管总局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显示,公布名单中的洪城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曾持有百年人寿2.83%股权。
消费金融公司方面,原辽宁银保监局2023年7月公开的一则批复显示,同意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股权,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出资金额由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保持3亿元不变。本次股权变更后,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股东为盛京银行、大连德旭经贸有限公司。
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此前发布专栏文章《公司治理司: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指出,紧抓公司治理“牛鼻子”,强化公司治理领域问题整改督导力度,推动形成“风险预警—问题整改—早期干预”的工作闭环。紧盯“关键人”“关键事”,推进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严肃市场纪律。
股东穿透审查将强化
近年来,监管不断加强金融机构股东治理监管。
2020年,原银保监会首次公开38名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同年,原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中指出,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他强调,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存在“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等不足,就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东操控、内部控制等问题。
依照金融监管总局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持续优化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管理。例如,2023年,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多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管理的意见》,指出“严格股东管理,加强穿透审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股东穿透审查,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有效途径,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苏商银行客户分析总监石大龙告诉记者:“目前,从行业来看,商业银行的股东监管治理面临以下几个难点:一是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例如非法集资、借贷、挪用他人资金等行为难以彻底排查和验证,违规代持和隐形持股导致真正的控制人难以识别。二是隐瞒关联关系,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复杂多样,股东可能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隐藏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和披露义务。三是股东的信息透明度和披露不充分,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股东的真实情况,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四是监管资源和能力有限,面对复杂的股东结构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制约。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的不足也增加了治理难度。”
一位华北地区银行人士表示,我国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对于银行业机构的要求较高,这样安排主要是为防范风险。银行在补充资本金时需要找企业入股,该过程中,银行或处于弱势地位,部分企业或借此时机提出要求,从而加大银行的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股东问题的监管力度不断提升,给予股东更多约束和门槛,推动了金融业健康发展。
石大龙告诉记者:“针对治理难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监管:一是强化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股东提供详细的资金来源证明和相关文件,利用多方数据和技术手段进行资金来源的交叉验证。可以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大额入股资金进行独立审计。二是建立关联交易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平台,要求股东全面披露关联关系。通过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识别和监控复杂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行为。三是制定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股东定期更新和公开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关联交易等信息。引入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股东进行严厉处罚。加强跨境和跨行业投资监管。四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股东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社会监督和震慑效应。”